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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信息来源: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 【字体大小: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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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2、“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全党全民之力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专项斗争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除恶责任,加大了行业监管和边扫边治边建工作力度。

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什么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治标。启动专项斗争,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5、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⑤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什么?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政治性,全面性,彻底性,协同性。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哪“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9、当前黑恶势力的新特点是什么?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2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哪些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1、“恶势力”有哪些犯罪特征?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2、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23、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4、黑恶势力“保护伞”指的是什么?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5、“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①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6、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27、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8、什么是“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是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倚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29、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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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3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3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式是什么?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3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督导工作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到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34、“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35、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36、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37、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8、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什么?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王岐山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0、扫黑除恶当前需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是什么?

2018年8月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紧盯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推进专项斗争作为讲政治的实际行动,切实强化使命担当。

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聚集重点、把握节奏,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拓展线索收集渠道,提升举报线索核查效率。

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统一执法思想,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明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效。

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做到深挖彻查、除恶务尽。

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盲区”,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

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41、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4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43、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做大成势。

44、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45、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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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7、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48、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49、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50、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51、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52、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53、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①拨打公安机关或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54、如何自首?自首有什么好处。

在投案方式上,可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

①亲首。即涉黑涉恶犯罪分子亲自向有关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

②代首。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向有关司法机关投案。

③送首。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

④陪首。在涉黑涉恶犯罪分子亲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

⑤准自首。在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电话通知,能自觉到案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关罪名的犯罪事实,也视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意味着将可能减少将近一半的刑罚,还有免除处罚的机会!

除了自首,还可以选择“立功”。立功有三种方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意味着也可能减少一半刑罚,甚至免除处罚!

55、扫黑除恶宣传标语:

扫黑除恶扬正气,群防群治创平安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铲除黑恶霸势力,得民心、顺民意

依法严厉惩处“村霸”、“街霸”、“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积极检举揭发黑恶霸痞犯罪,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

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深入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扫除黄赌毒行动,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扫黑除恶,造福人民

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坚决打击插手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决打击欺压百姓、强买强卖、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

严打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巩固基层组织建设

维护社会治安,公民人人有责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扫黑除恶工作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之基,是社会长治久安之道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建安定和谐社会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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