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十八大将党的纪律建设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月8日,二十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作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部署。2024年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组织实施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新亮点。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马克思主义政党相比其它任何政党都要重视严格的纪律约束和规范。1859年5月18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写道:“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恩格斯在反驳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时指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列宁格外强调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严密纪律,提出党必须有“铁的纪律”,必须变成“一块整钢”。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一大纲领共15条,涉及党的纪律的就有6条。党的二大通过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专章,共列举9条纪律,二大还通过组织决议案增加了7条组织纪律,而同时期的俄共(布)党章的纪律条文仅有4条。在党纪处分上,二大党章只规定了一种处分类型:开除党籍。1927年第三次党章修正案对党员处分规定了五个种类,即: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首次确立党组织的处分种类,即:警告、改组、解散(重新登记) 。党的七大党章明确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规定,即:指责、部分改组领导机关、撤销领导机关并指定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党员重新登记。在党的历史上,第一个被开除党籍的中共党员是陈公博,第一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党章决定开除党籍的中共党员是郭平伯、郭寄生、周无为、张子余等人。1930年王明因违反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939年5月,新党员刘力功因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由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对他执行开除党籍处分。1938年4月18日,张国焘因破坏革命纪律被开除党籍。在革命斗争中,党的纪律不断完善、处分方式不断丰富,逐步形成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1948年9月,党中央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等政治规矩,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六条规定”。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在整顿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党规党纪和制度规范、严肃处理党内违反纪律规矩等行为方面做出努力。在历次整党整风运动中,被开除党籍的有23.8万人,被劝告退党的有9万人左右。1954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受刑事处分的党员必须接受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受到了“左”的思想影响,党的纪律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党内监督机制缺失,比如党章取消“党的纪律”专章、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等,党的纪律执行缺乏规范,纪律有效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处分规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1979年1月4日,陈云在中纪委第一次全会上指出:中纪委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党的十二大党章专门对党纪处分的种类、时限、职权、程序等作出规定。党的十三大提出,党的建设要走出一条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1987年,中央纪委在纪检工作安排中提出:“研究制定量纪标准、纪检工作条例,这是制度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印发,2003年条例首次修订并正式印发。于是,党的建设走向制度治党的科学轨道,党的纪律建设迈出新步伐,党的纪律体系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阐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概念、主体、原则和内容,形成了丰富纪律理论成果和纪律建设实践成果。
一是在内容上,引入“党的规矩”概念。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2012年12月4日,党中央出台“八项规定”。2013年7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中央九月会议旧址主持召开县乡村干部、老党员和群众代表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规矩;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规矩。党的规矩包括党章这个总规矩、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的硬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比如:党内不许搞团团伙伙,党内不允许不负责任地传播消息、发表议论,干部脱岗离岗需要向组织汇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向组织报告等等,都属于党的规矩。
二是在理念上,科学阐释纪法关系。党的十八大前,纪律处分中存在“以纪代刑”或“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纪律处分条例许多规定与法律条文重复,导致出现了“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管住全体党员。所谓纪严于法,体现在标准和措施上;所谓纪在法前,体现为把纪律处分挺在追究法律责任前面;所谓纪法分开,体现为纪法双守与纪法双施;所谓纪法贯通,体现为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贯通。
三是在体系上,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要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形成弘扬正气的大气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类名称。立足“废、改、立”并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形成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截至2023年6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802部,中央党内法规227部,部委党内法规190部,地方党内法规3385部。
四是在重心上,以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于是,纪律处分条例形成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最高政治纪律,《条例》对“两个维护”作出新表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五是在尺度上,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规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在四种形态中,属于党员在作风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反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不给予党纪处分。比如,《条例》第17、18、19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条例》第19条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条例》附则第158条针对适用新旧条例适应突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是在执纪主体上,增加党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2018年中办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七是在纪律处分原则上,坚持五项要求。违反党纪具有三个特点:产生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违反党的纪律规范即具有违规性,应受到纪律处理或处分即应受惩戒性。立足于这三个特点,纪律处分应该坚持五项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全面从严治党,即以严格执纪体现全面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的根本要求;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即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组织和特殊党员;坚持实事求是,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即实施党纪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反对惩办主义,做到宽严相济。
认真组织实施党纪学习教育
2020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稿时指出:“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已经有几百部了,每部法规都提出了许多要求,但有的党员干部连通读都没有做到,甚至连执行的人都可能将其束之高阁,到了执行时就‘随手拈来’”。如此看来,各级党组织都要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
一是在党纪学习教育中防止四种现象。在党员、干部中主要表现为:动力不足,比如认为纪律教育“与自己工作不相关,学了用处也不大”;目的不明,比如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纪,不违纪就不需要学规”;方法不当,比如主张“囫囵吞枣,一知半解”;保障不强,比如党员学习难以做到全覆盖,党员受教育的优质师资力量不均衡,等。为防止四种现象,党员、干部首先要坚持对2023年版《条例》原原本本学、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对照比较学、结合实际案例学、集体学与自学相结合、用心用情学。
二是提高党的纪律执行力。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中指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各级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既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善于辨识“三个区分开来”,也要严格执纪标准和尺度,让全体党员、干部真正把学纪、明纪、遵纪、守纪变成一种习惯、一种理念、一种情怀。
三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对在校学员举行应知应会的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考试,这些都体现了遵规守纪、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干部必须带头。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如把党委(党组)抓党纪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如对贯彻执行党纪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监督执纪,如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纪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如建立经常性党纪学习教育机制。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副主任、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2024年05月27日第12版